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推动教授、学者民主参与学术事务,通过扩大学术民主,实现教育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原则
(一)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是我院改革与发展中等相关重大事项的咨询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是保证教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二级学院民主管理与自由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授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相关学术机构的指导。
(三)教授委员会以学院为单位组建,原则上由本学院的教授担任委员。委员可以在全体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通过民主协商产生,人数为7或9人。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二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可按程序进行调整。
(五)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原则上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在教授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六)教授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本学院指定。
二、职责与义务
(一)教授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1. 审议本学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关事项;
2. 审定本学院本、专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方案;
3. 评审本学院教师职称;
4. 审议本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
5. 审议教学科研立项;
6. 评定重要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奖励,推荐高层次优秀学术人才;
7. 讨论决定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教授委员会享受有以下权利:
1. 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权;
2. 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 对本学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如下职责:
1. 召集并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2. 根据教师委员会议事规则,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
3. 督促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向教授委员会报告情况。
(四)教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五)教授委员会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师职业操守和学术道德;
2、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关心学校改革和各项事业发展,积极献计献策;
3、积极主动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4、遵守教授委员会工作制度,全面履行委员职责;
5、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增强全局观念,提高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6、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组织原则,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
三、议事规则
(一)教授委员会会议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二)教授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须达到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方可开会。
(三)教授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教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提出,并由学院负责提供书面议案和相关文字资料。对于院长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的议题,教授委员会应及时开会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教授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含)委员联名提出其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的议题时,主任委员应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四)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议。委员缺席会议,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
(五)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会议的决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教授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占实到会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表示赞成方为有效。
(六)教授委员会会议如对所研议的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且分歧双方人数接近,则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而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开会议决定。
(七)教授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及会议纪要,应由教授委员会秘书及时整理,经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后向院长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八)院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
(九)院长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提请教授委员会复议。
(十)如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与教授委员会委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人应予回避。
四、其他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资源与环境学院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