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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与环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管理(试行)条例

2017年11月21日 16:32    点击:[]

资源与环境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管理(试行条例

2010622 日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加强考务工作,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场纪律,规范命题、制卷、阅卷程序,培养和营造优良的考风、教风、学风,不断推进我院的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考试命题与制卷

第一条 试卷命题工作实行系主任负责制。系主任根据教学培养方案和大纲要求,组织讨论命题范围、标准、难度分级,指定承担命题教师,审查试卷试题。

第二条 试卷命题的基本要求。

一、命题教师对所出科目试卷负全面责任,确保试卷内容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分数的准确性。

二、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    

三、考试命题的题量一般按中等水平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般为120分钟)为基准量。

四、试题题型要多样化,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辨析题、计算题、分析题、图形题等题型中的若干项。    

五、每门考试课应命份量相当的2套试题(AB)。试卷和答案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试题的每个采分点,逐一在试题上注明),并附标准答案。

六、试题命好后,命题教师必须预先试作一遍。坚决杜绝遗漏或错题等现象。

七、试卷模版以教务处网站上的“试卷模板”为准,要求计算机打印,字体工整,图文清晰。试卷科目、使用专业和班级要用全称。

第三条 考试可采取开卷或闭卷等多种形式。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具体情况提出考试方式,经系主任和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开卷上机考试,要求考试班级分两组进行,两组间隔时间要衔接,做到无缝对接。专业课要继续试行教考分离的考试办法。

第二章 试卷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教师命题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试卷文稿打印上交学院教学秘书,同时填写“包头师范学院试卷印制单”(一式两份)。

第五条 教学秘书根据本学期考试安排,按专业、按时间收集各系的试卷文稿。试卷文稿移交人和接收人要在《移交接收表》上签字和备注。教学秘书对试卷文稿要妥善保管,防止搞错或遗失。

第六条 系主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授课班级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审查命题教师提交的试卷文稿,签注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 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负责对各系已完成的试卷文稿抽查检测,并在抽查检测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试卷文稿经系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后,教学秘书负责按考试科目对试卷文稿做进一步核实,无误后,将每一个考试科目的两套试卷文稿(A卷和B卷)连同试题答案一起报教务处审批印制。

第九条 教务处按《试卷印制单》上填写的要求安排印制。《试卷印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教务处,另一份由学院教学秘书保管,以备取卷时使用。

第十条 试卷文稿审批、报送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不允许由与试题无关人员转交、报送,以防试题泄密。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印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发生泄密的,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试卷印制单》的各项内容,如试卷考场分装、附纸、班级、考试人数等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对试卷印刷需要特别说明时,须注明。填写试卷印制单时须用碳素笔。

第十二条 教学秘书须在考试前一天到印刷厂领取相关科目的试卷,以免延误考试。试题由教学秘书统一领回后,在开考前20分钟交监考教师。

第十三条 如命题教师为系主任或分管教学院长,其试卷的审批程序参照以上办法执行,“系主任签名”和“分管院长签名”一栏应由学院院长签名。

第十四条 系主任和学院领导对所审查的试卷有权提出质询,命题教师应对质询做出解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处,并安排其重新命题。

第十五条 凡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从试卷()库抽取的试卷,由开课教师填写《试卷印制单》,并按有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学院审批试卷须以分管教学的院长签注的意见为准,其他人员不能代理签字,如教学院长或系主任外出,则由院长代理审阅试题。    

第三章 监考

第十七条 教学秘书要在考前一周完成考场编排。每个考场一般安排30人左右,考生名单要随机抽取。考前编制“考场及考生名单”一式两份,一份发各班级,另一份考场张贴。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必须提前20分钟到考试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做好各种考前准备。监考教师在考前10分钟宣布考场纪律(要特别提示,不许拆开试卷),清理考场,检查证件。任课教师在本科目考试时应及时到考场解答试卷问题。    

第十九条 考试前监考教师要随机安排考生座次,宣读 “资源与环境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组织学生签字。监考教师应按时组织开考,不得无故推迟开考时间。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及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时间。  

第二十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要进一步核对试卷考试科目是否与考场考试相符,核实相符后方可发卷,如有问题及时与学院考试领导小组联系。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未经学院考试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擅自调换考场。考试期间监考教师要认真在考场监督和巡视,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看书、看报、交谈、打电话、翻阅手机等。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提示或暗示。对试题印制不清或有错误的地方,应向全体学生答复或写在黑板上。

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中应及时检查和制止违纪和作弊行为,如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当场停止其答卷,及时填写考场记录说明违纪和作弊事实经过,并让违纪和作弊考生签字。考试结束后,将违纪和作弊考生的试题以及违纪和作弊物证送交学院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应尊重和接受校、院两级巡考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考场纪录,清点试卷并按考生学号尾号由小到大整理排序,确定试卷份数和参加考试人数相符后,再交学院教学秘书验收。接交过程应有签名和文字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若违反《包头师范学院监考教师职责规定》以教学事故问责,并按照《包头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巡考 

第二十七条 学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考场巡视。学院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和系主任、办公室主任、学院团总支书记组成,学院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本院考风考纪,研究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第二十八条 巡考内容

一、检查考场安排是否合理。

二、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携带学生证或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检查监考教师是否准时到岗,是否佩戴监考证,是否按照考试时间组织学生入场并宣布考试纪律、是否按时收发试卷,是否认真填写考场报告单。

四、检查考场组织、卫生及考试纪律情况。

五、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评阅试卷

第二十九条 评阅试卷原则上实行定点集体流水评阅,个人担任单科课程可以单独阅卷。

第三十条 试卷评阅须严格按照命题教师给出的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评定,不得擅自更改评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 评阅试卷各小题时,须统一在该试题右端给加分分数,全卷得分汇总后在试卷规定的标题位置给出总得分。所有分数必须计算准确,不出差错。

第三十二条 试卷评阅均须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评判。

第三十三条 各试卷阅卷教师须在所评阅试卷规定位置处签名,以备试卷查阅。

第三十四条 所有试卷必须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评阅完毕,并按要求报送、登录成绩。

第六章 试卷分析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试结束后,须由任课教师认真地填写“包头师范学院试卷分析报告单”,根据分析报告中各栏目的要求如实对学生考试结果和答卷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分析中还要对试卷本身做出客观评价,并通过试卷分析提出本课程今后的改进措施或改革思路及方向。

第三十六条 “包头师范学院试卷分析报告单”一式三份,两份分别报教务处、教师所在学院,一份按要求装订在试卷内。

第七章 试卷装订和存档

第三十七条 试卷保存的范围:考试课程的试卷及补考试卷、笔试的考查课程试卷、重修试卷。

第三十八条 试卷保存的方式

一、试卷在评阅记分后应由任课教师及时移交学院)教学秘书存档,并填写试卷保存移交清单。

二、试卷按课程分学期、按各教学班分开进行保存,学院应组织有关人员或教师在本学期结束后两周内整理完试卷,集中保存于学院指定的地点。存放方式按有关要求办理

三、用学校统一印制的试卷封面按教学班分装试卷,并按试卷封面要求填写清楚应填栏目。上机考试科目以电子格式保存文件。

四、试卷装订材料依次顺序为:①包头师范学院试卷封皮;②考试成绩分析单;③考试考查成绩表;④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⑤按所附成绩表的学生顺序排列的试卷。如属按教学班分装的试卷,则分专业班级相对集中排序分装。

五、单独开班的重修试卷及正常考试的补考试卷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不少于三年。

第四十条 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学生的试卷,其保存年限与该生所在年级相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从2010625日起执行。

                                                                      资源与环境学院 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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